前段時間,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學生在餐館用餐時,不慎將手機遺失。其手機被男子耿某撿到后竟提出要價2000元。12月2日,當事女生張同學說,手機里面不但有重要資料,還有其過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脅我說,不給錢就刷機”。撿到他人手機可以索酬嗎?耿某的做法引發(fā)爭議。
遺失的手機即將“失而復得”,張同學本來挺開心的。但讓她沒想到的是,撿到手機的男子耿某提出了兩個讓她難以接受的方案:一是,張同學支付2000元錢,耿某將手機還回來;二是,耿某支付給張同學2000元錢,“買”下手機。但張同學的手機是一部蘋果13,用了不到1年時間,買時花費了6000余元,而且手機里存有很多重要資料。另外,她還是名學生,沒有那么多錢。對于耿某提出的兩個方案,張同學均無法接受。張同學反復請求耿某歸還手機,但耿某堅持要價2000元,其間甚至威脅如果不給錢就刷機。
“拾金不昧”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一個人高尚道德情操的體現(xiàn)。兒時的我們都在唱:“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撿到別人東西要及時歸還,這是從小就懂的道理?!睹穹ǖ洹芬?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yīng)當返還權(quán)利人。拾得人應(yīng)當及時通知權(quán)利人領(lǐng)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guān)部門。同時,《民法典》還規(guī)定,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guān)部門前,有關(guān)部門在遺失物被領(lǐng)取前,應(yīng)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yīng)當承擔民事責任。顯然,耿某不僅負有歸還手機的義務(wù),同時在歸還之前還有妥善保管手機的義務(wù),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得手機受損、滅失的,其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的法律責任。
拾得遺失物交還失主不圖任何回報,是值得稱贊的美德。但現(xiàn)實中,我們無法強求每一個人都能夠做到拾金不昧。所以,拾到東西,對失主提出要適當?shù)膱蟪辏强梢岳斫獾?。畢竟,拾得者在尋找失主和保管遺失物的過程中,也有可能造成一定的誤工費等損失,給予相應(yīng)補償,也合情合理。我國《物權(quán)法》也有規(guī)定,權(quán)利人領(lǐng)取遺失物時,應(yīng)當向拾得人或有關(guān)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近年來,“拾金索酬”的觀念也逐漸被人們接受,雖然尚無明確標準,但“拾金索酬”應(yīng)有尺度、有底線,不能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否則就會從合法變成違法。如耿某此番,一開口就要2000元,不考慮失主的身份是學生,甚至還威脅“如果不給錢就刷機”的行為,不僅拉低了其道德水準,違背了社會公德,更是涉嫌違法。
拾到東西歸還失主是件好事,可拾到者一旦心懷“惡意”,就是讓“拾金不昧”蒙羞了。近年來,類似撿到遺失物拒不歸還、勒索敲詐的事件頻繁上演:浙江寧波一大媽撿到一部手機,索要2000元報酬不成,怒摔手機;遼寧大連一村民撿到一個金手鐲,失主答應(yīng)給3000元,但該村民堅持要5000元,最后鬧上了法庭;某市市民潘阿姨不慎遺落手機,一男子撿到后提出要5000元辛苦費才愿返還,多次溝通未果后竟關(guān)機,最后在警方幫忙下,潘阿姨拿回了手機……
“拾金索酬”可以有,但“獅子開口”不可為,漫天要價索要酬勞沒有法律依據(jù)。在此敬告那些有歪念的人,不屬于自己的物品千萬別占為己有,切勿因一時的貪念而惹來牢獄之災(zāi)。在此,我們?nèi)匀还膭钕蛏?、向善和拾金不昧的精神。當然,如果失主自愿以恰當?shù)姆绞綄κ暗萌吮硎靖兄x,那更是美中之美。相互尊重,雙向自覺,撿拾者心喜,失物者心安。(南寧晚報記者周嬋娟)
(作者:周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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