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消費者在選購電子產品時不具備對應的信息技術知識,且對于所購買的商品的性能參數(shù)、功能等信息沒有足夠的了解,極易在商家的大力渲染和廣告宣傳中盲目消費,在使用后才發(fā)現(xiàn)購買的商品與自己的需求不相符,甚至是與商家的宣傳內容不相稱。近日,青秀區(qū)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商家隱瞞電子產品真實情況,被判決退一賠三的案件。
新電腦疑似展示機 消費者起訴要求退款
2022年5月22日,曹先生在某電子公司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支付價款5668元。隨后,曹先生發(fā)現(xiàn)新購買的筆記本電腦底面商標有褶皺、外觀有磨痕,且未像第一次使用的電腦那樣開機后需要激活,懷疑是電子公司給自己拿錯了展示機,遂通過微信詢問電子公司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回復稱商標褶皺可能是裝機時臺面太臟所致,對其他問題未予回復。次日,電子公司向曹先生開具了銷售收據(jù)及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其中銷售收據(jù)載明包換期及保修期均按廠家質保。在使用過程中,曹先生發(fā)現(xiàn)電腦質保期于2022年9月18日過期。
后曹先生以電子公司所售的涉案筆記本電腦外殼有磨痕、底面商標有褶皺,且質保期已于2022年9月18日過期為由訴至青秀區(qū)法院,要求電子公司退還購物款并賠償三倍賠償金。
隱瞞產品真實情況 電子公司被判退一賠三
庭審中,對于涉案筆記本電腦的激活問題,電子公司辯稱涉案筆記本電腦開機聯(lián)網時即被激活,激活時間可從截止的預估保修期往前推一年,故涉案筆記本電腦在2021年9月18日已被激活,但不清楚提前被激活的原因。
原告曹先生在被告電子公司處購買涉案筆記本電腦,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曹先生享有對該筆記本電腦充分知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涉案筆記本電腦在2021年9月18日就已被激活,相較購買時未被激活的筆記本電腦而言,存在已被他人使用過的可能。
對此,電子公司有如實向曹先生提供產品信息的義務。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曹先生在購買涉案筆記本電腦時并不知道電腦已被激活,并且在發(fā)現(xiàn)該情形后立即告知被告工作人員。電子公司未舉證證明對筆記本電腦被激活一事不知情,可認定具有隱瞞產品真實情況的情形。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規(guī)定,青秀區(qū)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電子公司向原告曹先生退還貨款566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17004元。
注意索要購物憑證 作為保修或維權憑據(jù)
青秀區(qū)法院法官提醒,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將商品的真實信息向消費者如實披露。反之,經營者故意隱瞞商品的真實情況或者是存在虛假宣傳產品信息,足以導致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屬于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則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貨退款并賠償購買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消費者購買電子產品前可以先提前了解相關商品性能參數(shù)、功能等信息,并選擇向證照齊、信譽好的正規(guī)商家購買,如果通過網購也應通過官方渠道購買,以保障商品的來源正規(guī)。同時,在購買的過程中,還要細致地查看商品的相關標簽是否齊全,相關的性能信息、產品規(guī)格等是否與說明書一致,并主動向商家索要發(fā)票或者購物憑證,避免后期保修或維權無據(jù)。如遇到與本案曹先生一樣的情況,可以通過向工商部門、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或向轄區(qū)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維權。
(來源:南寧云—南寧晚報 記者 馮源 通訊員 陳柳)
編輯:韋瑋
責任編輯:羅寧
值班編審:盧超
(作者:馮源 陳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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